《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就业协议签订的方法
发布人:管理员资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04-01 09:00:00点击数量:3819
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校学生就业必须由当事人毕业生或结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学校对就业协议鉴证登记。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第四份存学生(或用人单位)备查。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统一制表。 属在京单位接收毕业第二十八条规定:就业协议书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工作纪律; (六)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 学生和用人单位可在就业协议书上附加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