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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学生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资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04-01 09:00:00点击数量:1067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日前出台《上海高校学生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就业协议书申领、签约、登记、鉴证等一系列程序:  一、学生凭用人单位回执或接收函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  二、按协议规定,由学生或用人单位在15天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进行鉴证登记盖章。  三、学校办理鉴证登记时,可向用人单位和学生各收取50%的鉴证登记费,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计划。  四、根据学校上报的就业计划,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开具报到派遣证。  五、就业协议签定后,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约,按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并签署违约协议文件。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  六、学生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学生凭新的用人单位回执或接收函,以及与原用人单位违约协议文件或解除协议文件,向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再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重新和新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就业部门进行鉴证登记。  七、未经学校鉴证登记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列入当年就业计划,不予办理有关毕业派遣手续。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主要对就业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学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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