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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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帮扶,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精神,现就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
二、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毕业前一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服务中“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入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库、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国家助学贷款名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比对,如为以上几类在册对象,免予上传证明材料。学校统一提供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的,名单上的申请人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9月1日至9月25日,各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要严格审查资格,将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并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于10月1日前上传公示原件。
(三)资金拨付。10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提交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学校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上传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因故无法在毕业学年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一届毕业生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三)省部属高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办件由所在地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省财政在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作为因素予以体现。其他学校办件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地各学校要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先行发放补贴。
(四)每年补贴发放工作启动前,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与当地教育部门的工作衔接。教育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各类学校,确保通知到位。各地各学校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确保学生知晓政策,并将补贴申请操作说明向学生公告,帮助其顺利申领。操作说明网址http://gxbys.rlsbt.zj.gov.cn/page/regsiter/downing.html。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级审核咨询电话:87951536。
附件:1.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
3.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统计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23日
附件1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学校(院系): 学号:
学生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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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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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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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一寸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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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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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源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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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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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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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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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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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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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型 |
□城乡低保家庭 □残疾人 □孤儿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贫困残疾人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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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残疾人信息库、国家助学贷款名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核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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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声明 |
本人申请领取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情况属实,如有虚报,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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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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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同意 盖章 年月日 |
备注:该表系统内填写
附件2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
学校名称: 学校类型: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学院 |
专业 |
手机号码 |
困难 类型 |
是否免公示 |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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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表系统生成。
附件3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
学校名称 |
学校类型 (高校/技工院校/中职) |
补贴 隶属 (省级/非省级) |
实发 人数 |
实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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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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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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